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10执24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曲阳县。
被执行人: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龙泉东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康世灿,职位: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石家庄市鹿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鹿劳人仲案字[2017]第130-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12660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另承担本案执行费1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证券、股息红利及土地、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鹿劳人仲案字[2017]第130-1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志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