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10民初4460号
原告:***,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
被告: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6月份工资119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13年7月份到被告处工作,岗位是仓库主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16年6月30日止,被告累计拖欠员工9个月工资,合计11938元。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被告一直不予理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立案处理。故原告起诉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