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水龙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君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通水龙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61259号
申请人:天津市君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津歧公路东侧中国石油加油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CBYN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通水龙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永安街143号镇政府办公楼415房间—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8690942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天津市君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宇公司)与北京通水龙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君宇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华政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别墅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查封***名下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或者冻结北京通水龙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其他同等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天津市君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