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612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君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津歧公路东侧中国石油加油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CBYN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通水龙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永安街143号镇政府办公楼415房间—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8690942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天津市君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通水龙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612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者冻结北京通水龙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其他同等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通水龙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其他同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