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9591号
原告:北京通水龙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
法定代表人:王小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桓,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泛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矫井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彩,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龙,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通水龙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泛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通水龙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想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通水龙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通水龙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吴 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吕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