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兴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界首市颍泉酒厂与开封市兴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82民初925号
原告:界首市颍泉酒厂。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719909020B(1-1)。
法定代表人:侯素芹,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军,界首市。
被告:开封市兴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397440169A。
法定代表人:康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界首市颍泉酒厂诉被告开封市兴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界首市颍泉酒厂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兴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界首市颍泉酒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界首市颍泉酒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兴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界首市颍泉酒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