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山东环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鲁0113行审52号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承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长清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顾元忠,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长清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山东环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岚,经理。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6095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被申请人山东环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4年11月,占用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蔡庄村集体土地圈建院落、建设车间及三层楼房一处。截至立案调查时,该项目主体已建成,未投入使用。经实地现场勘测和当事人确认,该院落占地面积1564平方米,建成建筑面积1644.98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认定该宗地占地前为集体农用地(耕地),不符合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609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责令山东环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蔡庄村1564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将该宗地退还给蔡庄村村委会。2、对其非法占用1564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计46920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609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8月3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山东环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虽已向申请人缴纳罚款46920元,但其在非法占用的1564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拆除,也未退还给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蔡庄村委会。申请人于2016年1月28日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5)6095号催告书,责令山东环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蔡庄村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609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不复议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609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即责令山东环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蔡庄村1564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将该宗地退还给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蔡庄村委会;
二、如被申请人山东环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人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裁定事项,由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爱国
人民陪审员  李宝安
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宝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