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重鲈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济南鑫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8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25财保46号
申请人山东重鲈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驻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理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跃,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男,1982年7月24日生,住商河县。
被申请人济南鑫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驻商河县。
被申请人济南宏盛物流有限公司,驻商河县。
申请人山东重鲈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济南鑫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济南宏盛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999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A0516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重鲈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济南鑫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济南宏盛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999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A0516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