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5002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武汉市振武劳务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东林村周家海湾3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武汉熙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江夏区纸坊街明熙小区7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振武劳务有限公司、武汉熙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小奕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