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熙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市振武劳务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50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武汉市振武劳务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东林村周家海湾34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武汉熙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江夏区纸坊街明熙小区76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振武劳务有限公司、武汉熙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2022)鄂0115民初5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武汉市振武劳务有限公司、武汉熙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信息附后),保全限额1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武汉市振武劳务有限公司、武汉熙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采取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武汉市振武劳务有限公司、武汉熙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信息附后),保全限额1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小奕 书 记 员 李 明 银行账户信息: 一、户名:***,开户行:建设银行,账户:6217********; 二、户名:武汉市振武劳务有限公司,开户行:华夏银行武汉江夏支行,账户:1117********; 三、户名:武汉熙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武汉市江夏支行营业部,账户: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