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正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湛江市正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0937号之一
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96Y。
法定代表人: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少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贤,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正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51号威格大厦1607-16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99N。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正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5.12元,财产保全费1570.08元,合共3795.2元(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麦上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廖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