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26民初348号
原告:德阳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御营镇太平村1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红,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2:四川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4号。
法定代表人:杜万平。
原告德阳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2019年5月14日原告德阳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由原告德阳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