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405执保6号
湖南潮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顺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潮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顺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2020)湘0405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01月04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顺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01月04日起至2022年01月03日止)。需要续行冻结、查封以上财产,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未提出书面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