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5财保76号
申请人:湖南潮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太山村老龙头组。
法定代表人:张智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珊珊,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康平,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顺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贺春明,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潮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顺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潮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保额为25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潮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顺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湖南潮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易珈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阳桂英
书记员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