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5财保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潮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太山村老龙头组。
法定代表人:张智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珊珊,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康平,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顺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永安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贺春明,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潮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湘0405财保7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顺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潮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保额为25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因双方已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潮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潮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顺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者解除查封、解除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易珈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阳桂英
书 记 员 李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