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砼制品有限公司方桩厂、江苏扬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711号
申请人:****砼制品有限公司方桩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69380159F,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长生村江泾公路3号。
负责人:吴泉根,男,196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婷婷,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扬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2411973R,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峰。
申请人****砼制品有限公司方桩厂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扬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砼制品有限公司方桩厂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7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砼制品有限公司方桩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扬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砼制品有限公司方桩厂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戴雷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莹
书 记 员 浦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