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6486号
申请人:无锡洛社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835300779,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陡门村。
法定代表人:陆富松。
被申请人:江苏扬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2411973R,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峰。
申请人无锡洛社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扬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洛社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扬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扬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雨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