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1200号
原告:江苏扬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241197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健康路128-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68381894C。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扬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扬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8万元,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扬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费1420元,由江苏扬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华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