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民初1827号
原告:江阴市月城镇**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281A807530127,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村新南洋。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旌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扬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O281762411973R,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市月城镇**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江苏扬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江阴市月城镇**村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月城镇**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月城镇**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江阴市月城镇**村村民委员会已预交),由江阴市月城镇**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张**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