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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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402民催4号



申请人:嘉兴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乐源路123号4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916915397。




法定代表人:鲍吴坚。




申请人嘉兴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6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签发的票号为0010004131433676,申请人为嘉兴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6月8日,收款人为平湖市人民政府当湖街道办事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专户,未背书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懿


人民陪审员钱金魁


人民陪审员欧文富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