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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凌云大商贸有限公司与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304执88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凌云大商贸有限公司与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2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 宇
书记员 庞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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