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国韵流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304执840号之一
关于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国韵流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2020)川130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国韵流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4417494.33元、本金10000000元,共计14417494.33元;二、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国韵流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按年利率12.48%标准共同向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段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款项付清为止(资金占用费基数及起算时间以附件为准);三、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38000元;四、如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国韵流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判决义务,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可与四川国韵流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以位于蓬溪县赤城镇将军路两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蓬国用(2016)第0××5号、第0××6号,面积共计90.07亩】折价,或者申请法院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以原蓬溪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国韵流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予履行,权利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国韵流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本院通过查控系统以及传统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收入、债权、股权等财产信息,查明:一、被执行人四川国韵流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蓬溪县赤城镇将军路的土地两宗[不动产权证书号:蓬国用(2016)第0××5号、蓬国用(2016)第0××6号],本院已予以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二、被执行人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还通过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股权、生活居住、劳动就业等情况,亦未发现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进行了信用惩戒,同时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国韵流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宇 审判员 任凌云 审判员 罗思源
书记员 庞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