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03民初319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6日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
诉讼代理人:张x,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x。
法定代表人:伍x,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x,系绵阳市涪城区朝阳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北川维斯特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县永昌镇x。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系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x、被告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川维斯特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6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现原告申请撤回对所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案撤回起诉。
审判员*志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