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3民初8821号
原告:苏某,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某与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苏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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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