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颢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颢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蒙城县迅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91号
原告:***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茂荫路imoreB1单元2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965002D。
法定代表人:黄启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炳炜,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华,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蒙城县迅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鸿运华府5号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60815148Y。
法定代表人:母黎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蒙城县迅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月云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