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颢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冶武勘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7716号
原告:***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茂荫路天鹅湖购物中心imoreB1单元2903。
法定代表人:黄启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炳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远,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冶武勘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2幢1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何丞杰。
原告***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武勘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陆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田委
书 记 员 田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