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民终3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26号合安花园1幢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2632940-3。
法定代表人:朱忠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保睿,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顺理,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2221号,组织机构代码78856651-9。
法定代表人:丁增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旻。
上诉人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078元减半收取为4539元,由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玉军
审判员  沈 静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