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

***与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民初531号
原告:***,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广德县人,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青,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定埠。
法定代表人:张林松,执行董事。
被告: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铁路站区**。
负责人:张林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按通知要求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 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毅沛
书 记 员  赵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