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7民终1583号
上诉人松原市锐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锐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六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六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702民初2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松原锐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并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吉林六环公司拖欠松原锐博公司工程款1382084元,双方签订《欠款抵押协议书》,约定吉林六环公司将其所有的钻机一套为该笔债务设定抵押,抵押期限为四年。该抵押期限是双方约定的钻机设备抵押期限,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该抵押期限为松原锐博公司同意吉林六环公司延长给付工程款的期限。双方签订该抵押协议的目的是吉林六环公司向松原锐博公司对该笔工程款的主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是松原锐博公司为实现主债权的一种保障形式。该抵押期限与主债权履行期限不是同一概念,松原锐博公司可以随时要求吉林六环公司偿还工程款。一审法院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将抵押期限视作松原锐博公司同意吉林六环公司延长给付工程款的期限,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松原锐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吉林六环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本金138208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吉林六环公司与松原锐博公司签订的《欠款抵押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吉林六环公司拖欠松原锐博公司工程款1382084元,吉林六环公司将其所有的钻机一套为该笔债务设定抵押,以钻机出租所得租金或出售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工程款,双方约定抵押期限为四年,该抵押期限应视为松原锐博公司同意吉林六环公司延长给付工程款的期限,现抵押期限尚未届满,松原锐博公司向吉林六环公司主张债权的条件尚未成就,其不具备起诉条件,故对于松原锐博公司的起诉,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松原锐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松原锐博公司起诉吉林六环公司给付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欠款抵押协议书》约定的抵押期限应视为松原锐博公司同意吉林六环公司延长给付工程款的期限,松原锐博公司不予认可。经审查,松原锐博公司并未明确表示将工程款债权履行期限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松原锐博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驳回松原锐博公司的起诉确属不当,应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702民初238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甲
审判员 邵国政
审判员 李 林
书记员 杨东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