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六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六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721执109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六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六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721民初1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6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六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77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执行费10100元已由被执行人吉林省六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交纳。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吉0721民初1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中奎
审判员  范伟旭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