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民辖12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吉林省六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盖大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负责人:汤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与吉林省六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前郭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案号为(2021)吉0721民初945号。
***诉称,2017年六环公司经理找到***协商其在农行前郭支行的贷款“过桥”还款之事。经过***等人的核实,其认为王辉科长代表农行前郭支行的承诺是可信的,于是让张秀丽分五次给李忠德指定的账户打去“过桥费”资金887.4万元。后贷款收回后,农行前郭支行并未给六环公司续贷,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现主张请求判令农行前郭支行赔偿***不能收回的“过桥资金”本金887.4万元及相应利息;六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前郭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至松原中院后,松原中院裁定撤销(2020)吉0721民初2166号民事裁定并指令审理,2021年3月5日以借款合同纠纷予以立案,审理过程中,经***明确诉讼请求,截至至审理时即2021年3月31日,其诉请本息合计为11917263.76元。该诉讼请求标的额超越了基层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提级管辖。
本院认为,按照***在一审庭审中的主张及提交的本息计算列表,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其诉讼请求为本息共计11917263.76元,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过1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理由成立,本案应由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甲
审判员 邵国政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东博
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