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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622民初1873号
原告:杨秀,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鸣,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第三人:江苏泽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第三人江苏泽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