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凌海市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民终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海市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大业乡大业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28-1、28-2、28-3、28-4、28-6、28-7、28-8、28-9、28-10)。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晟丽花园B区18号楼2号一层。邮寄地址:锦州市古塔区晟丽花园B区18号楼2号一层,**收,电话:13841696672。 负责人:张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凌海市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凌海市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36元,上诉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36元,上诉人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36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金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