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松民执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拓威钻修综合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区,组织机构代码7710577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组织机构代码5597679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松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6659645.05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经查明,截止2014年1月13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659645.05元、利息损失1058720.45元、案件受理费61479.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71410.52元并承担执行费用85251.26元,合计17936506.28元。现以上款项已经执行完毕。本院于诉讼前曾作出(2013)松诉前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存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的原油销售款17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3)松诉前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存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的原油销售款1710万元的冻结。
二、终结本院(2013)松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白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