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拓威钻修综合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松原市拓威钻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吉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7执1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拓威钻修综合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吉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于殿林,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7民初67号调解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吉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995892.15元,违约金599794.61元,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47680元、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以(2016)吉07财保3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吉林省吉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的原油销售款1300万元。经本院执行,已从协助执行单位吉林油田扣划730万元原油销售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收取执行费803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万元直至全部法定义务履行完毕止,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可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在吉林油田分公司的原油销售款,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原油销售款40万元直至履行完毕时止(此款由吉林油田每月协助扣划40万元至申请执行人帐户);
二、终结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7民初67号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