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082执730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南泉一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778873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头门港新区滨海第一大道33号,组织机构代码:78293862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本院作出(2019)台仲裁字第1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12050.28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J×××××、浙J×××××、浙J×××××汽车(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在指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罚款的处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无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82执73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