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1082执7567号
申请执行人:**玮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南拳一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77887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头门港新区滨海第一大道33号,组织机构代码:782938625。
法定代表人:*光耀,经理。
申请执行人**玮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商事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台仲裁字第3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111381.72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封其名下*******、*******、*******汽车(未实际扣押),扣划存款539003.98元(包括诉讼费、执行费),经分配公示后,本案所得执行款共计251744元,本案执行标的余额未执行到位。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光耀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无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1082执75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