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

温岭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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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5350号之二
原告:温岭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石塘镇朝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831094261。
法定代表人:潘连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宗凤,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南泉一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377887363。
法定代表人:韩秀琴。
被告:***,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温岭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温岭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0.50元,保全费3707元,合计6637.50元,由原告温岭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玲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叶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