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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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4379号
原告: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南泉一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3778873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弗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镇黎明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6015026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弗洲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陈含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