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知民初1016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商怀玺。
被告:德州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宋秀田。
原告***与被告宁津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州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长程军
审判员吴峰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