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民初1199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胜,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宁城街道办事处帽杨村。
法定代表人:宋秀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利,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洪琪,男,******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恩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男,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津县汇鑫公司)、关洪琪、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董长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