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民初1199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胜,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宁城街道办事处帽杨村。
法定代表人:宋秀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利,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洪琪,男,******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恩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男,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津县汇鑫公司)、关洪琪、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董长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