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499号之六
申请人:***,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申请人: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秀田,经理。
被申请人:关洪琪,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关洪琪、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28100xxxxx908,0存款49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