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499号之七
申请人:***,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申请人: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秀田,经理。
被申请人:关洪琪,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关洪琪、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账户15×××33存款3627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