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2执保511号之四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
被申请人: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秀田,经理。
被申请人:宁津县远通加油站。
经营者:杨占志,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
关于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31000.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370018xxxxxx630_1存款3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炳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