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2执保511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
被申请人: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秀田,经理。
被申请人:宁津县远通加油站。
主要负责人:杨占志,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宁津县远通加油站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70018xxxx********_1存款3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炳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