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499号之八 申请人:***,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申请人: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11×××03_60005存款13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