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3民初935号
原告:山东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汇富名仕居小区32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赵玉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达,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选,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独墅苑510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魏大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才,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山东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泽公司)与被告江苏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华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达、张泽选,鑫华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鑫华成公司、***向云泽公司支付租赁费及租赁物损失费97,500元;2.请求判令鑫华成公司、***向云泽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97,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事实和理由:鑫华成公司、***因生产需要向云泽公司租赁相关建筑设备(包括架杆、夹扣及木板等设备),在租赁过程中,因鑫华成公司、***自身原因导致部分租赁设备遗失,经双方结算确认鑫华成公司、***需要向云泽公司支付租金及遗失的租赁设备费,合计为97,500元。结算后,云泽公司多次向鑫华成公司、***催要,均以各种理由拒付。
鑫华成公司辩称,建筑设备确实是用在***在鑫华成公司承包的第四标段工程。当时公司出面进行的处理,代理人代表公司清点的数量、书写的证明,价款是根据定价计算的。鑫华成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公司内部各个标段进行核算。
***辩称,***对于云泽公司诉讼的案情不知情,当时有张玉才介绍的本工程,并由他主办挂靠在鑫华成公司进场施工。因工程是张玉才介绍的,所以架子工张玉才决定自己干,并安排了他侄子韩磊找的劳务队伍,并签订有劳务分包合同,而该劳务分包合同***不知情。因此,韩磊和劳务队伍签订分包合同发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与***无任何关系,原告诉***无证据更无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以鑫华成公司山东分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东菜园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与鑫华成公司均认可***承包施工范围为该工程第四标段。
上述工程施工中租用了云泽公司的建筑机械,有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云泽公司提供了租金计算清单一份,记载了租金计算的明细,共计69843.35元。2021年12月14日,鑫华成公司向云泽公司出具了结算单一份,内容为:江苏鑫华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就长清五峰山东菜园工程安置房四标段(***),租赁山东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架杆、夹扣及木板明细如下:丢失部分,1、架管1164米-281=883米*12元/米;2、夹扣720-82=638个*7元/个;3、212块*60元/块(木板)=12720元。租赁期间租赁费,自2019.10.31号至2021年12月9号,共计租金69800元。丢失部分加租金共计97500元。江苏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张玉才2021.12.14***电话181××******。诉讼中,***主张,其施工过程中已经将劳务对外分包,且已经支付完毕相关款项。对于本案中云泽公司的诉讼请况不知情。张玉才作为鑫华成公司代理人出庭,认可公司对外的行为及清点状况。
上述事实,有合同复印件及结算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云泽公司以建筑机械租赁纠纷向本院起诉鑫华成公司,由鑫华成公司出具的结算证明可以证实云泽公司的主张。云泽公司要求鑫华成公司对外承担责任,鑫华成公司对本公司出具的结算予以认可,本院对云泽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云泽公司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亦可以支持,云泽公司起诉之日为2022年1月5日。对于***的责任,因各方对***在承包工程施工中的权利义务及履行情况均未提供证据证实,云泽公司要求***承担责任,本案中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云泽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江苏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金及损失97500元;
二、由江苏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金及损失利息,以97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山东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计1119元,由江苏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 建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