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3民初381号
原告:***,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光磊,山东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四龙与被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秦四龙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四龙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四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秦四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敏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