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锦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与黄山锦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03民初997号
原告:黄山市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弦瑞村。
法定代表人:房正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健,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锦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北岸镇工业园区徽苑贡菊交易展示中心1幢1001。
法定代表人:张华。
原告黄山市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锦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黄山市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市正海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正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4元,减半收取计1502元,由原告黄山市正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宝宏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