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2民初967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保定市互动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中路79号兴远现代城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08266875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定市互动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蕾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